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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9-05-31 02:17:31  浏览次数:

合同诈骗 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姜某某经王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谎称能够将河北省某县的一处磁铁矿土石方工程发包给王某某。2014年11月某日,姜某某冒用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授权贾某某与李某签订了《河北省某县磁铁矿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期间姜某某多次以借款名义向王某某、李某索要该工程保证金58.83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姜某某没有冒用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没有要求贾某某和王某某签订协议,贾某某是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任命的;其曾经向受害人出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但当天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次日收到汇款10万元;其共计收到王某某等人交付的款项23.83万元,并且上述款项系肖某某索要的,其收到该款项后都交付给肖某某。姜某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虚构其能够发包涉案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的来源,姜某某辩解称其从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梁姓经理处取得,但无法提供该人的真实身份,姜某某亦非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法院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定姜某某并未取得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授权,其冒用该公司名义用于实施诈骗的事实成立,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没有收到35万元现金的辩解,经查,姜某某与王某某和李某某此前并不相识,在没有收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向二人出具高额借条,不符合常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和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采信被害人关于交付钱款金额的陈述,对被告人姜某某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姜某某无权对外发包涉案工程,姜某某对于该事实亦供认不讳,其通过王某以发包涉案工程的名义收取被害人钱款,至今不予退还,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被告人姜某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与犯信用卡诈骗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一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人民币五十八万八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四十八万八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像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将自己以后的人身自由与他人的信任为筹码来实施骗取他人财物这种害人害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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